第4章一幔之隔下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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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听到教室门外,有人为了争睹这一幕已经打了起来,是打架啦,你以为在打什么?“干,老子先来的啦!”“老子刚刚手枪打到一半,已经受不了了啦!”因为教室靠走廊侧,只有前门门板上有小小一道直立的玻璃窗可以瞧见教室内的情景,所以类似的争吵声不绝于耳,门外的男学生为了抢到好位置,正发生血腥格斗。
你们这些死老百姓,现在刑法学权威陈湘宜的阴部只为我而张开,全法学院只有我在此刻用双眼跟老师的小穴和屁眼“四目相接”虽然没有做过爱。
甚至也没打过手枪,只能偶尔凭藉勃起的感觉揣想性欲是何物,但此刻我确确实实知道,能独自用眼神占有老师的私密部位,已经比我对一切性欲的遐想还要令我兴奋。
“好。”老师阖上了双腿,轻盈地又跳了下讲桌,为了不浪费讲课时间,她竟然没有穿上下半身的衣着,就裸露着下半身继续写着板书。
我也赶紧转移目标专心欣赏老师浑圆坚挺的臀部,随着老师写板书的节奏,老师可爱的小屁屁竟然也微微抖动着,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,快受不了诱惑了。
“现在,小平,你告诉我,老师的性器能侵入你的性器、肛门或口腔吗?”写完板书重点,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,双腿微曲着将下腹部略往前挺,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性器的模样。
我呆了半响,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,不然她连公然裸体都敢做了,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,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、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半颗头、然后丢到淡水河,我想是不用猜测。
我盯着老师的胯下,彷佛在回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,勉强说出:“不行,老师的性器只能被侵入,无法侵入别人。”“非常好!不枉费老师特别”照顾“你。”
“各位同学要知道,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,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,如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、类推适用,那很多情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铲除异己的手段,学刑法的法律人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。
如果今天xìng交定义如修正前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”进入“,而老师的性器官怎么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性器官或肛门、口腔,所以女性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人的性器,不可能以性器来性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xìng交的主体!”
“因此,我们在95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,已经把原条文的”侵入“改成”进入“或”使之接合“。
这样,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性器官套上小平的yīn茎时,因为达到接合的状态,就会落入强制xìng交的规范处罚范围,从此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了。”
“谢谢各位同学配合,现在下课!”(注一:95年7月1日之前,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: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,适用“裁判时”之法律若坚守刑法“不得溯及既往”的原则,应该要适用“行为时”之法律为是。
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,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。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“从新从轻主义”然而。
如此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中“行为刑法”─亦即以当事人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,所以新修正刑法已改为: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,适用行为时之法律。
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,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。从旧从轻其实,修正前后虽然条文不同,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,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合刑法最根本的要求─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回溯适用。
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人,为什么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?主要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性了,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意义吗?注二: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,甚至有人会问,陈湘宜老师这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234条?
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解释院字2033号,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就算“公然”固然学生们不是不特定人,是多数人。
然而大法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:特定多数人之计算,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,罪质亦异,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。
拙见,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,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(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,那跟性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)。
同时这还是老师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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