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章又没有要伤害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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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,上半身那么深情,下半身却无比激情,上半身交换着唾液,下半身却以生殖器交换着体液,我就在这双重刺激下冷不防地射出了精液!
蓓君却丝毫没有停下腰部的动作,仍然熟练地上上下下,每次沉下屁股都把我的yīn茎挤得“啪滋啪滋”作响,我的精液也毫无顾忌地喷进蓓君的子宫,灌满这个美丽少女的年轻yīn道。
直到蓓君也因为腰部的剧烈运动而感到些许疲累,把身体微微后仰,双手往后支撑着她的身体,我疲累瘫软的老二才依依不舍地滑出这美少女的生殖器。
接着大量的精液在两片小阴唇间像泄洪般流出蓓君的yīn道口,蓓君的yīn道开口过了良久都仍未完全阖上呢,一股劲儿地吹着精液形成的泡沫。
不等我们喘息,陈湘宜老师的讲解在耳边响起“关于不作为犯的着手标准,学说上有不同的说法。假使承接刚刚的情境,老师我是蓓君强制xìng交小平的不作为犯,那老师着手的时间点为何?
是命令女同学们强制xìng交小平的瞬间?还是偷走小平的脚踏车害小平手软脚软不能反抗的时候?
还是本来小平都硬不起来,老师帮助他勃起的时间点?还是蓓君已经握住小平yīn茎,还没真正进行强制xìng交的时候?
第一救助机会理论认为,行为人耽误了第一个救助时机,就是不作为已经着手进行的时点,这样看来,老师应该尽早阻止所有一切的发生,但这是不可能的,这一切根本是我自己设计的。”
“最后救助机会理论则认为,行为人必须耽误最后救助时机,不作为才着手,也就是蓓君握住小平yīn茎瞄准她的yīn道的瞬间,老师就该出手,否则yīn茎一进入yīn道就该当强制xìng交既遂,反之则是未遂。”
“多数学说则采危险理论,意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认知的立即危险的不作为,即为着手,而对于非立即的危险,必须等到危险进入急迫阶段,而行为人依然不作为或放弃介入,才算是着手。”
“大家回家好好再思考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成立有否其理论基础,以及不作为犯的着手时间点的问题,谢谢大家,尤其是女篮队员和蓓君、小平的配合,我们下课。”说完老师就滑着我的小蓝出了教室,完全没有要把脚踏车还给我的意思,而且,干,我的炼条到底去哪了啦!自从陈老师的刑法课开启我对刑法的兴趣之后。
除了教科书上的殷勤涉猎,我也尝试着到地方法院旁听一些刑事庭或民事庭的程序,才发现这几年经过刑、民事诉讼法的大修之后,许多细节都跟我想像中的不一样了。
例如,我曾经在关于本票纠纷的民事庭中,听到当事人一再用方言反驳对方“伊豪洨啦!(他说谎!)”多达数十次,审判长也未曾制止。
毕竟详实的言词辩论才能发掘真相,即使粗鄙一些的用语也是能接受的。至于怎么旁听?基本上旁听不需要申请,只要法庭门是开着的都可以进去旁听,只是法警会问一下你来干嘛,只要说你是旁听的就可以了,中途也可以随时离席。
只是在审判长莅临或宣布判决时需要起立,其他细节请见法庭旁听规则。今天早上是空堂,我妥善利用时间,不在宿舍睡大头觉,也没有像柯俊逸到网咖玩了整个上午的lol英雄联盟。
而是又到了我所就读的大学的地方法院逛逛。基于对刑事法的兴趣,我当然选了一个刑事庭旁听,按照司法院的庭期表查询网站,这个案子好像是关于强制罪和伤害罪的上诉案件,由于一审是在地方法院简易庭,所以上诉庭只在地方法院开合议庭。
而不是高等法院。什么,还有“趁机猥亵罪”?一般来说这种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的啊。
不过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条:性侵害犯罪之案件,审判不得公开,但经被害人同意,如被害人已死亡者,经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全部之同意,不在此限。也就是说这件案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,哇,太有趣了,我一定要看看是怎样的案件怎么会颠覆了一般常理,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理。
才刚踏进法庭,如以前经验过的,一个身高160cm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便一把把我拦住,我连忙坚定回答“我是来旁听的。”
回答完法警的询问,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。这个庭没有检察官,除了审判长、受命法官、陪席法官外,只有自诉代理人。
原则上,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,警察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,若无必要(或自觉难以破案)就会不受理(简称吃案),若有移送检察署,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,一直到诉讼程序,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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