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五等称谓的淆乱
    五等爵之说旧矣,《春秋》《孟子》《周官》皆为此说作扶持矣。
    《孟子》所记史实无不颠倒。
    《周官》集于西汉末,而《春秋》之为如何书至今犹无定论。
    故此三书所陈五等爵之说,果足为西周之旧典否,诚未可遽断。
    吾尝反复思之,以为相传之五等爵说颇不能免于下列之矛盾焉。
    一与《尚书》不合。
    《周书·康诰》:“四方民大和会,侯甸男邦,采卫百工播民和见,士于周。”
    又《酒诰》:“越在外服,侯甸男卫邦伯;越在内服,百僚庶尹。”
    《召诰》:“周公乃朝用书,命庶殷侯、甸、男邦伯。”
    《顾命》:“庶邦侯、甸、男卫。”
    郑玄以五服之称释此数词。
    而诂经者宗之,此不通之说也。
    按五服说之最早见者,为《周语上》,其文曰:“夫先王之制,邦内甸服、邦外侯服、侯卫宾服、蛮夷要服、戎狄荒服。
    甸服者祭,侯服者祀,宾服者享,要服者贡,荒服者王。”
    此言畿内者为甸,畿外者为侯,侯之附邑为宾,蛮夷犹可羁縻,戎狄则不必果来王也。
    盖曰王者,谓其应来王,而实即见其不必果来王矣。
    又战国人书之《禹贡》所载五服为甸侯绥要荒,固与《周语》同,绥服即宾服,而与《周书》中此数词绝非指一事者。
    若《康诰》《召诰》《顾命》所说,乃正与此不类。
    甸在侯下,男一词固不见于五服,而要服荒服反不与焉,明是二事。
    近洛阳出周公子明数器,其词有云:“唯十月,月吉,癸未。
    明公朝至于成周。
    命舍三事命,众卿事寮,众诸尹,众里君,众目工,众诸侯,侯田男,合四方命”
    。
    持以拟之《尚书》,《顾命》之“庶邦侯、甸、男卫”
    者,应作庶邦侯,侯田男,犹云,诸侯,及诸侯封域中之则诸男也。
    “侯甸男卫”
    者,“侯,侯田男,卫”
    ,犹云,诸侯,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,及诸卫也。
    “侯甸男邦采卫”
    者,犹云,诸侯,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,及邦域之外而纳采之诸卫也。
    《韩诗外传》八,“所谓采者,不得有其土地人民,采取其租税尔。”
    此采之确解也。
    “侯甸男邦伯”
    者,犹云,诸侯,及诸侯封域中之诸男,及诸邦之伯也。
    持周公子明器刻辞此语以校《尚书》,则知侯下有重文,传经者遗之。
    此所云云,均称呼畿外受土者之综括列举辞,而甸乃侯甸,非《国语》所谓王甸之服,与五服故说不相涉也。
    古来诏令不必齐一其式,故邦伯或见或不见,而王臣及诸侯亦或先或后。
    然《尚书》此数语皆列举畿外受土者之辞,果五等爵制为周初旧典者,何不曰“诸公侯伯子男”
    乎?此则五等爵之说显与《尚书》矛盾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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