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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一八后的gmd外交努力
国联行政院于1931年10月13日应国民政府施肇基向国联提出的再行开会要求,于是提前一天召开大会。在会上施肇基提出请国联引用非战公约与美国合作,要求日本撤兵。日本则指责中国排斥日货,要求与中国直接谈判,先订大纲协定,然后撤兵。外委会在接到日方照会后,多数反对直接交涉。但此时日本又在国联声言与中国讨论大纲问题,如断然拒绝,则容易失去国际同情,给日本以拒绝撤兵的口实。
10月15日,国联主席白里安召施肇基谈话,询问中国是否愿等到日军撤退时开始与日方交涉,施肇基回答,兵未撤尽及责任问题未讨论以前不能谈判,如撤尽后开谈判,以理事会之参加为条件。白里安谓撤兵并非以交涉成功为条件,中国将来对日提案允否,尽可自由。施肇基将此情况电告外委会,外委会经过讨论后,多数仍主张以先撤兵为最低限度条件。电令施肇基坚持。
同一日,日本向白里安秘密提出五点谈判大纲,即:(一)彼此不事侵略。(二)彼此制止国内敌视行动。(三)日本尊重中国领土之完整。(四)中国确实保护在满州各处居住或经营事业之日侨。(五)在满之中日铁路避免竞争与根据条约之各项路权问题之提议,投票反对(此处似有不通,引用原文如此。)。
10月16日,白里安提议邀请非战公约缔约国召开国联会议,未参加国联的美国列席。该提议以13比1的票数通过。10月17日,外委会经过反复讨论后,作出对日本大纲问题的决议:“我方所取手段除顾全自身利权外,并须(1)不失国际同情。(2)不使日本军阀走向极端。暂时决定六项原则:(一)日本必须在国联监视之下撤兵;(二)中日将来交涉必须在国联照拂之下进行:(三)地点在日内瓦或其他国联所认为适当之地;(四)以后交涉必须在国联公约所定原则之下进行,不得违反下列三要点:(1)尊重中国独立、主权领土完全、行政完整:(2)实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;(3)促进远东和平,不得以武力为实行国策之手段;(五)日本需负此次出兵之责任;(六)日本所有任何提案我方保留修正及另行提案之权。10月19日,外委会通知施肇基向国联提出:日军限10日内撤尽,日军撤退、商计接收办法及实行接收三事,均由中立国人员监视,接收办法以有关交接手续者为限。并告施肇基我方对日方大纲对案五条,及对日本拟提之案的意见。10月22日,国联理事会开会,提出议决草案。大致依9月30日决议案,援引国联公约十一条及非战公约第二条之条文,请日本撤退铁道以外之军队,于下次理事会开会前完成之,请中国政府对于在满日侨,拟定保护生命财产之办法切实施行。国联行政院希望中日两国即行商议接收办法。并请中国政府邀中立国人员随同接收军队视察实行接收事宜,一俟撤兵告竣,中日即开始直接谈判一切悬案(自9月18日以来发生之问题及铁路问题,均包括在内)。由于中国方面的要求在此草案中得到国联支持,外委会电令施肇基接受该草案。10月24日,国联通过决议,限令日军于11月16日前撤兵至铁路区域内,中国重申保侨、中日谈判撤兵及其他事宜。十三国赞成,只日本反对。这看似中国取得了外交胜利,但按照国联盟约十一条,表决须一致通过,所以实际上已成了僵局。10月26日,日本发表《关于满洲事变的第二次政府声明》,拒绝撤兵,提出“为了确保在满洲的帝国臣民的安全,首先只有采取措施,消除两国国民的反感和疑惑,并准备与中国政府协商这方面所必要的基本大纲”但大纲第五条改为“尊重条约上所规定的帝国在满洲的权益”。
对此,蒋介石头脑倒还清醒。10月29日,在外委会讨论时蒋介石说道:“日本对于此国联决议坚不接受已甚明显,以后情势实较未决议前更为严重。自国联决议案经行政院会员国除日本外全体一致通过,日本态度非退即进。自日本对华传统政策上看,退步必所不甘,自非更进一步不可。以后情形如何变化,正难预料。本庄宣言所谓头可断,兵不可撤,非故作悲壮,其居心确实如此。”但同时蒋介石对国联仍抱有幻想,说:“吾人处此情状之下,单独对付既有许多顾虑,而一方在国际上已得到一致同情以后,自应信任国联,始终与之合作,而为国联本身设想,倘此事无法解决,以后世界和平一无保证,国联即可不必存在。”会议决定修正中国政府对外宣言,加入下列意思:1.尊重本月24日国联行政院决议;2.决议如失败,即是国际信义破产,国际和平破裂;3.引用华府会议以来各种国际公约尊重国家主权独立、领土完整及保障和平维持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约言;4.日人在东省扰乱事实;5.关于条约问题已由施代表建议仲裁办法;6.引用总理对中日关系之遗训表示我国固有方针。实际上,最后两条已经有了转圜余地。11月2日,蒋介石召见外委会成员戴季陶、李石曾、于右任、吴稚晖,谈政府对日方针:日军未撤尽以前,不与日方作任何接洽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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